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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     被引量:12

Distinction between Object of Rights and Carrier of Rights and Its Significance under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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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

作者:刘德良

第一作者:刘德良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4

卷号:36

期号:9

起止页码:1-13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客权利体;权利对象;人格权;财产权;区分;

摘要: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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