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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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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作者:陶钧

第一作者:陶钧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38-44

中文期刊名:中华商标

中文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侵害;商业化;商标权纠纷;市场运行;商品来源;权利用尽;限制制度;

摘要:要旨: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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