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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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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颖

第一作者:杜颖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26

期号:5

起止页码:1358-1373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标;先使用权;抗辩权;一定影响;原有范围;

摘要:商标先使用权是商标先使用人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禁止权的抗辩权,从积极的内容来看,在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但先使用人使用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须是连续使用且标识获得了一定影响,而继续使用也必须是在原有范围内。“一定影响”与驰名不同,指先使用的标识在特定区域为相关公众所广为认识。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不同,阻却商标注册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要求先使用商标应该在更大地域范围内获得更强影响。“原有范围”的判断,应该结合地域要素、商标同一性以及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做出综合考量。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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