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被引量:86
On 'Dual Character'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for Internet Finance
中文题名: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作者:刘宪权
第一作者:刘宪权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77-91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金融创新;必要性;限缩性;
摘要: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422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