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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制度比较研究——以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     被引量:1

Comparative Study on Modes of Acceptance:Focusing on Chinese Contract Law and 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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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承诺方式制度比较研究——以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

作者:朱岩 潘玮璘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37-149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承诺方式;不作为的默示;通知到达;

摘要: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判决与仲裁中,应尽量保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身独立性,原则上不能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承诺方式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可将默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后半句)划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后者亦可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承诺意思的“到达”。《公约》要求承诺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完成,且能够“到达”并适用“到达主义”,限制了非履行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解释《公约》时,可将非履行行为适用于《公约》第18条第3款而非第1款,以放宽须对特定行为予以通知的要求。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793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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