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特定行为人的认定
作者:张霞 赵炳宣 周晓武
第一作者:张霞
机构:[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韩国清州大学社会学院,清州市360—764;[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31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164-171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单独犯;共犯;行为者的特定;
摘要:在刑法上的所有犯罪中,最为重要的首先是要确定“谁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我们称之为“特定行为人”。过去,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没有采纳单一正犯概念。这些国家在区分正犯、教唆犯和从犯的时候,认定“特定行为人是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比起刑法典,经济刑法或环境刑法等特别法开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犯罪没有明文说明谁是行为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区分正犯和共犯之前,“特定行为人”在明确犯罪条文的范围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法上,并没有扩大“罪犯范畴”来认定监督责任为犯罪,但在韩国已经采纳“量刑规定”,并已经把监督责任认定为新的扩大刑罚事由。本文主要讨论在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如何明确个人和法人是特定行为人的。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