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 被引量:10
A Radical Exploration of Legal Interests of the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Girl under 14: Future Amendment of the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Girl under 14
中文题名: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
第一作者:林贵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4
卷号:36
期号:5
起止页码:82-95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性生理心理健全成长权;
摘要: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分类号:DF6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422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