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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被引量:4

On the Limit of Corporate Aut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ss and Obtain of the Limited Shareholders'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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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作者:赵磊

第一作者:赵磊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083

年份:2014

卷号:35

期号:10

起止页码:84-9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公司自治;国家强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摘要: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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