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被引量:4
On the Limit of Corporate Aut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ss and Obtain of the Limited Shareholders' Identity
中文题名: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作者:赵磊
第一作者:赵磊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083
年份:2014
卷号:35
期号:10
起止页码:84-9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公司自治;国家强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摘要: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