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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瑕疵责任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2

A Systemic Explanation on Lessor's Responsibility of Blem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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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出租人瑕疵责任的体系解释

作者:易军

第一作者:易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82-91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瑕疵;违约责任;体系;

摘要:我国《合同法》就租赁物瑕疵现象有所规制,但有关租赁物瑕疵的制度体系尚付阙如。从立法角度看,有必要借鉴德国民法有关出租人瑕疵责任的立法模式,详为规定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从而建立缜密的出租人瑕疵责任制度体系。从解释论角度看,应对以上诸条、第111条以及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作出体系性解释。第216条虽非专门针对租赁物瑕疵所设,但仍可作为出租入瑕疵责任的发生根据,至少可以之为基础,解释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无瑕疵”的义务。第220条、第221条可理解为《合同法》第十三章中有关出租入瑕疵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从而可排除第111条中“修理”、“重作”形式的适用。第231条虽非有关租赁物瑕疵责任的规定,但无疑包含了租赁物瑕疵责任的内容。第233条属于出租人瑕疵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例外性要件。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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