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出租人瑕疵责任的体系解释
作者:易军
第一作者:易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82-91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瑕疵;违约责任;体系;
摘要:我国《合同法》就租赁物瑕疵现象有所规制,但有关租赁物瑕疵的制度体系尚付阙如。从立法角度看,有必要借鉴德国民法有关出租人瑕疵责任的立法模式,详为规定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从而建立缜密的出租人瑕疵责任制度体系。从解释论角度看,应对以上诸条、第111条以及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作出体系性解释。第216条虽非专门针对租赁物瑕疵所设,但仍可作为出租入瑕疵责任的发生根据,至少可以之为基础,解释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无瑕疵”的义务。第220条、第221条可理解为《合同法》第十三章中有关出租入瑕疵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从而可排除第111条中“修理”、“重作”形式的适用。第231条虽非有关租赁物瑕疵责任的规定,但无疑包含了租赁物瑕疵责任的内容。第233条属于出租人瑕疵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例外性要件。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