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 被引量:5
Reconsideration on the Nature of Neglect of Duty in Contract-Making by Contract Law in China
中文题名: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
作者:于飞
第一作者:于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92-98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摘要:我国学界通常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为一种独立责任.这一理解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德国法上“绝对权受侵害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其侵权法的严苛之处,我国侵权法并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类型”的缔约过失,是为了填补其狭窄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缝隙,而这个缝隙在我国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上是不存在的。为了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理论上通常在注意义务、归责事由、特别结合关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区别,但实际上这些区别是否真的存在都是可商榷的。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3148);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