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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1

On the Law-base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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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作者:刘炳君 蒋爱荣

第一作者:刘炳君

机构:[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年份:2014

卷号:31

期号:5

起止页码:53-59

中文期刊名: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政府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协商民主;“三结合决策机制”;

摘要:在我国,政府行政决策具有特殊性,往往关涉全局抑或区域。结合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运行特点和行政权力的历史惯性,希冀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须以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的法治化为基本制度保障;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又须以坚实透明、有机交融的高层协商民主和草根协商民主为前提条件。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建设的重点离不开“三结合决策机制”的法治化,即着力夯实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唯有社会力量的有序介入和社会智慧的有效植入,才能使得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获得制度性的保证。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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