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担保物回赎规则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收藏

中文题名:担保物回赎规则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作者:王明华 王翼妍

第一作者:王明华

机构:[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山东政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9

起止页码:91-9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的实行;回赎权;涤除权;

摘要:担保物回赎权与抵押物受让人的涤除权不同,对于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可以通过赋予其回赎权的方式实现,没有必要建立涤除权制度。我国立法未规定担保物回赎规则,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创设。设立担保物回赎规则应明确回赎权行使的主体、条件、效果。回赎权主体包括主债务人、其他物上担保人、顺位在后的担保物权人、主债务的保证人等。只要担保物权人未实行担保物权,回赎权人即可以通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及相关费用回赎担保物。为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缓解金融债权过度担保所导致的担保资源稀缺的现状,对于物保与物保、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物回赎规则,应采比例主义和代位求偿主义。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