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Registration for Acquiring Registration Perfection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Based on Contracts

收藏

中文题名: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作者:李莉

第一作者:李莉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11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58-62

中文期刊名: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登记;法律行为;公示公信原则;让与;

摘要: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