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完善 被引量:1
On the Perfection of Informed Rights Before Interrogation in Our Country
中文题名:论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完善
作者:林国强 周菲菲
第一作者:林国强
机构:[1]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2]漯河市委党校法学室,河南漯河462000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63-67
中文期刊名: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讯问;权利告知;非法供述排除;
摘要: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