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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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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作者:孟强

第一作者:孟强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18-26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赔偿限额;风险分散;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立法层级不能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行政法规层面.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界定为行政责任、进行国家赔偿对权利人的保护并无不利,关键是要设计出此类案件的民行合并审理诉讼程序。不动产登记的按件收费标准使登记机构难以承担登记错误的巨额赔偿责任,建议在法律上增设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权利人仍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分散登记错误的风险。

分类号:DF3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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