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On The Scope of Collateral of Registration Publicizing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中文题名: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作者:李莉
第一作者:李莉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114-122
中文期刊名: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担保物范围;
摘要: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