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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被引量:4

Research on The Non - objection Mechanism of Jurisdiction Comments on The Pleading Mechanism of Ju- risdict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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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作者:许尚豪

第一作者:许尚豪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5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54-60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管辖错误;无异议管辖;应诉管辖;应诉答辩管辖;

摘要: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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