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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被引量:3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Also about "Heavy Entity and Light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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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作者:梁平 陈焘

第一作者:梁平

机构:[1]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3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071-1079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纠纷;诉讼;

摘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关系论是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问题之一,但由于概念不清和视角欠妥,导致各种学说无法为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提供恰当的理论依据。诚然,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具有深层次的复杂原因,但学术研究对此几乎无所建树也难咎其辞。基于此,我们着眼于将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场"的理论,进而分析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及其功能,得出程序法之功能仅在于保障程序自身的顺利进行,它与实体法的创设或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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