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被引量:3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Also about "Heavy Entity and Light Procedure"
中文题名: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第一作者:梁平
机构:[1]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3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071-1079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纠纷;诉讼;
摘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关系论是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问题之一,但由于概念不清和视角欠妥,导致各种学说无法为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提供恰当的理论依据。诚然,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具有深层次的复杂原因,但学术研究对此几乎无所建树也难咎其辞。基于此,我们着眼于将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场"的理论,进而分析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及其功能,得出程序法之功能仅在于保障程序自身的顺利进行,它与实体法的创设或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