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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请求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

On the Claim for Registration Corrections ——Centered on the first paragraph article 19 of Chinese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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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更正登记请求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申惠文

第一作者:申惠文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8-131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更正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申请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权利失效;

摘要: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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