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 被引量:16
Analysis on Whether Punitive Damage is Applicable to Buying Known Fake Products
中文题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
第一作者:李仁玉
机构:[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年份:2015
卷号:36
期号:1
起止页码:48-58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知假买假;食品药品;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
摘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