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物权转让法理探讨——权威机关相关部门若干解释质疑
作者:李锡鹤
第一作者:李锡鹤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0-29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外观;
摘要: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