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反思 被引量:1
On the Benchmark Time to Calculate Damage and Loss of Property——Reflections on Article 19 of the Tort Law
中文题名: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反思
作者:徐银波
第一作者:徐银波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6-84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财产损失;基准时间;侵权责任法;
摘要: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及被侵害物市价的变动不居,使得选择不同的时间点作为计算损失额的基准时间,数额有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8820);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