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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被引量:21

On the Copyright Foundations of Sports Tele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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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29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98-105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录像制品;原创性;邻接权;

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分类号:D914.1[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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