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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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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作者:赵清林

第一作者:赵清林

机构:[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6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14-121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行政撤销诉讼;主观诉讼;形成诉讼;抗告诉讼;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撤销诉讼所具有的形成诉讼、主观诉讼和抗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理(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尤其是可撤销的行政处理。不过,基于有效权利救济的考虑,撤销诉讼可对无效的行政处理暂时开放,而对于拒绝处理则例外地不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宜尽早确立类型化发展的思路,在此基础上,通过明确撤销诉讼的特性及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关系,重新界定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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