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兼论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 被引量:3
Research on Legislativ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Coastal States over the Pollution from Foreign Ships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Criminal Legislation for Preventing the Pollution from Foreign Ships in China
中文题名:论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兼论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
第一作者:武良军
机构:[1]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15
卷号:23
期号:2
起止页码:11-19
中文期刊名:太平洋学报
中文关键词:沿海国;外国船舶;领海;专属经济区;刑事立法管辖权;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同时又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做出了诸多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限制性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签字国,我们理当积极依照《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船舶污染的现状,完善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
分类号:DF935[海洋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