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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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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作者:王长华

第一作者:王长华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5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58-65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国有企业;国企高管;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

摘要: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号:D922.291.914[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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