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存在”方式之三义: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被引量:8
Three Interpretations of the“Existence”of“Law”: Necessity Law,“ Law as It Is ”and“ Law as It Ought to Be ”
中文题名:“法”的“存在”方式之三义: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作者:严存生
第一作者:严存生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5
卷号:42
期号:2
起止页码:68-78
中文期刊名:求是学刊
中文关键词: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摘要:"法"一词在西方用法甚多,在"事实"或存在的角度、"然"或"是"的程度上,"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和实然法。必然法即客观规律,它是事物固有的法则,所以叫客观法;应然法是人所理想的法,它是被人认识到的做人之道,因而可以称为道义上的法;实然法是由当权者所认可或创制的行为规则,可以叫权威性法。显然,这三种"法",科学地说,每一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只是法的一个侧面或层次,因而,我们要全面地认识法和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就应该注意这三种意义上的法。文章对这三种意义的法及其相互关系,在介绍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作了初步探索。
分类号:D909[法学史、法律思想史]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