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二氧化碳的法律定位及其排放规制立法路径选择
第一作者:李艳芳
机构:[1]不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30-34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二氧化碳;空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低碳发展法;
摘要:在二氧化碳排放规制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符合《清洁空气法》下“空气污染物”的广泛定义,因而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在欧盟,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采取两分法,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依指令;未纳入的,作为污染物,适用《工业污染物排放指令》。虽然可以将二氧化碳作为空气污染物对其排放加以规制,但这并非控制碳排放的最佳立法选择。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通过专门立法来控制碳排放。我国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空气污染物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规定,而应当选择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法,对碳排放加以规定。
分类号:DF468.3[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361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