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被引量:1
The Legal Results of Violating Assignment Prohibition
中文题名: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作者:吴光荣
第一作者:吴光荣
机构:[1]国家法官学院,北京101100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78-8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让与禁止;处分禁止;相对无效;强制性规定;警示性规范;
摘要: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