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被引量:7
Contractual Validity of Several Sales and Legal Remedy for Buyer
中文题名: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第一作者:石冠彬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50-15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一物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权利救济;
摘要: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7596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