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被害人承诺在器官摘取中的效力——以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第3款为视角
第一作者:王园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6-80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承诺;器官摘取;故意伤害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摘要: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