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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承诺在器官摘取中的效力——以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第3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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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被害人承诺在器官摘取中的效力——以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第3款为视角

作者:王园 刘夏

第一作者:王园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6-80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承诺;器官摘取;故意伤害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摘要: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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