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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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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作者:郑莹

第一作者:郑莹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41-144

中文期刊名:江汉论坛

中文关键词:出资义务;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连带责任;

摘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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