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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合同”悖论    

The Paradox of “Pend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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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效力未定的合同”悖论

作者:蔡镇疆

第一作者:蔡镇疆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35-37

中文期刊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效力未定;行为能力;合同移转;追认;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摘要: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限度所定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追认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接受而非对行为效力的补正。法定代理人对行为后果接受实质是其和相对人间的缔约行为。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补正,被代理人的追认也是对行为后果的接受。追认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结合实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无权处分针对的是履约行为而非订约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就是确定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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