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积极违反契约
作者:赫尔曼·史韬伯 金可可
第一作者:赫尔曼·史韬伯
机构:[1]不详;[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6-141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积极违反契约;债务不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拒绝履行;损害赔偿;解除;
摘要: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