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积极违反契约     被引量:3

收藏

中文题名:论积极违反契约

作者:赫尔曼·史韬伯 金可可

第一作者:赫尔曼·史韬伯

机构:[1]不详;[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6-141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积极违反契约;债务不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拒绝履行;损害赔偿;解除;

摘要: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