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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     被引量:3

Realizing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s Noncontentious Proceeding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pretativ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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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

作者:毋爱斌

第一作者:毋爱斌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81-93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解释论;许可拍卖、变卖裁定;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由于立法简略,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在解释论上,该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在审查中应当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陈述权。经该程序作出的许可拍卖、变卖裁定在性质上为“对物之执行名义”,法院只能对该裁定指向的特定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在非讼审查过程中,如就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实体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争议主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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