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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评析——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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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评析——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作者:张晓萌

第一作者:张晓萌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9

中文期刊名:财经政法资讯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责任体系;九十年代;违约责任;最高限额;

摘要:“惩罚性赔偿”乃一颇有意味之语词,自其出现于民事责任领域,便成为最吸引学者目光之制度之一。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此项制度,但十年来该制度于理论及实践中之问题却未曾得到解决。此次新消法之修改给翘首以盼的我们带来惊喜,其中第五十五条之惩罚性赔偿无疑是其闪光点之一。新消法之惩罚性赔偿修改此前违约责任下“1+1”之单一赔偿模式为多层赔偿模式,同时完善此前单一合同责任体系为合同-侵权之二元责任体系,实为两大突破。但白玉有瑕,惩罚性赔偿功能之发挥依然受制于固定倍数之最高限额,追本溯源,实乃因传统惩罚性赔偿是以民事责任理论所建构,而又囿于民事责任之“补偿性”原则以及私人不当获利之理念而不得充分发展。经济法责任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且其增量利益理论可以私人不当获得之理念予以合理解释,因此,以经济法责任之理论为基础,于惩罚性赔偿确立“1+N”之基本赔偿模式乃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发展趋势。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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