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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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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

作者:黄华生 王齐睿

第一作者:黄华生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2]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69-174

中文期刊名:江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驾驶报废机动车;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

摘要: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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