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被引量:8
Research on the Complicity's Crimes Formulated in Specific Provisions:Take Embezzlement,Bribery and Crime of Malfeasance For Example
中文题名: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8-4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共犯与身份;对向犯;不作为共犯;
摘要: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705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