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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     被引量:15

Did 'Public Interest' Really Lay a “Ridiculous Egg”:A Comment on the First Instance Judgement of “WeChat” Trademark Disput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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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

作者:李扬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29-34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微信;显著性;公共利益;其他不良影响;

摘要:由于没有固有显著性也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创博亚太不能获得“微信”商标注册:商标法保护的公共利益就是相关公众的利益.由于腾讯公司通过大规模使用将“微信”打造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并不存在相关公众混淆和改变认知的可能性,因而不能以创博亚太的注册申请和使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不允许其注册.法院可以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解读出不得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有损公共利益的标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日而不是申请日为准.由于腾讯公司并未有意识地强调“微信”的识别功能,腾讯公司使用的“微信”存在被普通名称化的危险.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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