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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合理性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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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合理性的司法认定

作者:杨怡鸣 何伟

第一作者:杨怡鸣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56-60

中文期刊名:企业与法

中文关键词:股东会决议;司法认定;资产收益;出资;合理性;权限;注册资金;上诉人;

摘要:【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志元。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仁公司”)原注册资金为500万元,2002年3月29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100万元。增资后,戴志元认购出资66.36万元,占捷仁公司11.06%的股权,实际出资15万元。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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