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17
Application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under State of Obviously Inadequate Capital
中文题名:“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作者:胡改蓉
第一作者:胡改蓉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3
起止页码:163-17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资本;显著不足;法人格否认;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619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