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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行为补助行为说之质疑——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    

Query on Assistant Conduct Related to Registration Conduct ——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LIU B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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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登记行为补助行为说之质疑——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

作者:申建平

第一作者:申建平

机构:[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年份:2015

卷号:42

期号:3

起止页码:71-79

中文期刊名:求是学刊

中文关键词:登记行为;补助行为;物权行为;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动产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条例并未明确登记机构登记行为性质。不动产登记作为一个整体,由当事人所实施的申请登记的私法行为和登记机构所实施的登记审查的公法行为共同构成。不能将作为公法性质的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中的补助行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不能想当然解释为物权行为,从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行为与补助行为的区别及补助行为功能角度分析,将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界定为补助行为,并不妥当。登记行为并非补助行为,并不影响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性质。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470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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