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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对隐形关联公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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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资本维持原则对隐形关联公司的限制

作者:关倩

第一作者:关倩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68-7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隐形关联关系;识别与限制;

摘要:资本制改革针对简化资本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简化资本登记事项三项内容再度修订公司法。资本制改革带来的是以偿债能力为标尺的资本维持,但资本制改革带来的设立低成本、设立手续简易化趋势,亦不可避免地导致隐形关联公司的增多。隐形关联公司的设立者在设立企业及给企业建账之时,事先声明公司不属于公司集团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各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或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公司通过较为隐蔽的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往往难以追溯可偿债资产以规避风险。隐形关联关系的表现形态包括表决权信托、多层转投资、关联自然人控制、其他支配性合同关系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虽可追及非公允关联交易主体的清偿责任,但基于该制度的严厉性,应当慎用。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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