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
作者:柳经纬
第一作者:柳经纬
机构:[1]“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2-20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权利主体;法人;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团体人格法定;
摘要:我国现行法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排除在法人之外,导致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权利主体类型上无所归属。“独立承担责任”是所有权利主体的属性,不是法人特有的属性;在团体人格法定原则下,团体人格取决于国家意志(法律),与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无关。从民法典编纂的视角看,我们无法构建一个有别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制度,因此有必要重构法人制度,不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条件,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统一在法人范畴内,并推进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