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1
第一作者:王婷婷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116026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32-139
中文期刊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新造船;试航;船舶营运;船舶操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摘要:从实然性角度视之,我国《海商法》第207条中的"船舶营运"应是立法者在立法移植《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时对"Operation of a Ship"的误译,该英文词组的正确含义应是"船舶操作"。试航中的新造船应属于《海商法》第十一章所调整的船舶。造船人可被认定为船舶所有人而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从应然性角度视之,为促进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统一,同时促进我国造船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承认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55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