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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1

To Testify but being Exempted from the Obligatory Appearance in Court or the Exemption from Obligatory Testification?A Dogmatic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88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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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奋飞

第一作者:李奋飞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27

期号:2

起止页码:484-504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目的解释;亲属证人;对质权;

摘要: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入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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