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判定——“滴滴”商标纠纷案评析
作者:袁博
第一作者:袁博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24-27
中文期刊名:中华商标
中文关键词:商标保护;近似商标;计算机科技;软件信息;软件界面;商标权人;商标近似;商标使用;文字商标;商标显著性;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