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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及胎儿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The Behavior of Fetal Harm shall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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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危及胎儿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陈烨

第一作者:陈烨

机构:[1]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43-49

中文期刊名:武陵学刊

中文关键词:胎儿;故意伤害罪;刑法法益;

摘要:对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理论界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诸多观点之中,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刑事立法规定,将胎儿解释为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只能将胎儿的合法权益解释为母体的健康法益来加以保护,否则,侵害胎儿的违法行为将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这一解释结论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不需明确认识到被害人为孕妇,且不必以伤害胎儿作为犯罪目的;在客观方面,即便胎儿出生以后健康受损,依然可以被评价为对母体的伤害结果,其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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