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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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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丽萍

第一作者:曹丽萍

机构:[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46-47

中文期刊名:工商行政管理

中文关键词:《商标法》;适用问题;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人;类似商品;法律制度;公平竞争;注册商标;

摘要:新《商标法》增加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行使禁用权的限制,通过该项法律制度达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的目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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