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被引量:15
Some Legal Problems on Transfer of 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ve Land
中文题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房绍坤
第一作者:房绍坤
机构:[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3
起止页码:15-22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入市改革;土地流转;小产权房;
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受让主体可以是本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任何人,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组织和成员有优先受让权。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包括存量和新增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规划区之内和之外的土地;但在目前的试点初期,仅以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地入市为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还应配套解决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城市土地归属、"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改革等相关问题。
分类号:D922.32[农业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